2007年2月8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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肇事者为何状告受害者
撞人的负责负过了头 被撞的躲起来不见人
通讯员 申屠清儿 莫晓燕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交通事故发生后,往往是受害人为赔偿的事告到法院,却少见有撞人的上法院告被撞的。昨天,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,原告是撞人的,而被告则是被撞的。
  2005年8月的一个雨夜,杭州某运输队的司机张某驾驶一辆中型厢式货车,从长兴县开往杭州市九堡镇,途经01省道余杭区乔司镇胜稼村路段时,遇到从西往东推三轮车过马路的老人赵某,把老人撞倒了。撞人后,张某立即将老人送入了医院进行抢救,运输队的负责人陈某在得知车祸消息后,看望了赵某,并为老人垫付了医疗费用。
  半个月后,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张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;赵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。
  赵某住院54天后伤愈出院,运输队也为其垫付了包括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内的所有实际费用,合计7万多元。但当运输队找老人协商有关赔偿事宜时,赵某却躲避起来,不肯与运输队商量,更不肯协助运输队去保险公司理赔。
  多次找赵某协商不成后,陈某觉得有问题,便算了算账,结果发现这次交通事故中,即使负主要责任的己方承担90%的赔偿责任,他们付出的赔偿款也已过头了,赵某应当返还7000多元。
  没有双方都认可的赔偿数额的协商结果,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,无奈之下,陈某最终以运输队的名义把赵某告上了法院,要求法院确认事故损失并让赵某返还7000多元。
  开庭当天,赵某也没有到庭,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。昨天,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返还运输队7300余元,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。